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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规范拍卖变卖措施 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

2004-11-26 00:00  3619次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将于明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据称,该《规定》对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予以规范和完善,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在民事执行程序中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对查封财产进行变现的案件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但中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该问题的规定比较原则,远远不能适应实践的需要。

 

  针对目前执行实践中一些法院对查封的财产处理不规范的情况,《规定》强调,对查封财产进行变现时,应当把拍卖作为首选的方式,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能采取变卖等处理方式。为保证拟拍卖的财产确定一个合理的保留价,《规定》要求除价值较低或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财产外,拍卖前应当对拟拍卖的财产进行价格评估,以便为合理确定保留价提供参考。

 

  由于评估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为防止因评估价格过高或过低给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规定》明确赋予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一定的救济权利,在其认为评估报告有问题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申请重新评估。

 

  评估和拍卖机构的确定方式,是各方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也是近年来执行程序中出现问题比较多的一个环节。《规定》确定了三种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方式:一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二是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召集当事人双方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三是在当事人双方提出申请的情况下,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规定》中许多制度的设计,既注重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同时又注意维护被执行人的正当权益,尽量防止因执行不当给执行当事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造成的损害;《规定》体现出了这样一种思路:尽量避免因拍卖程序本身引发新的问题和纠纷;同时,《规定》也特别注意对拍卖程序中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这一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无益拍卖的禁止、拍卖公告、拍卖委托的撤回、拍卖程序的停止、拍卖动产、不动产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转移的时间、拍卖财产上原有权利负担的处理、拍卖机构收取佣金的比例以及变卖的价格等问题。(记者朱大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