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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与沪拍卖车牌之争谁对谁错?

2004-10-27 00:00  3500次点击

   来源:《经济》杂志 
    上海“车牌拍卖”是否违法?一个几乎无法回答的问题。
    “车牌拍卖”是否违法?日前商务部与上海市就此交锋,引起各界广泛关注。5月24日,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表示,上海私车牌照拍卖违反了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希望上海方面对此“再进行一次认真的研究”;5月25日,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回应,车牌拍卖是“用市场化手段配置短缺资源”,“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没有突破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上海不会改变这一做法。
    交锋事件不离一个“法”字,而诸多官员、专家、媒体对“法”的理解实在出人意表,足资发噱之处多多,现举数条:
    一、黄海的逻辑颇不寻常,他质疑车牌拍卖时引用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实上海的车牌也是由公安局发放的,上海的汽车也无需悬挂其他什么号牌。
    二、黄海是以官员身份发表意见的,而他是商务部官员而不是公安部或交通部官员,车牌拍卖究竟干卿啥事?如果说拍卖是一种交易行为,商务部主管交易活动,故有发言权,那么土地拍卖也属交易行为,是否也得由商务部而不是国土资源部管理呢?
    三、有专家认为上海的做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抵触,其实车牌拍卖无非通过经济手段调控居民消费,与“道路交通安全”实在扯不上关系,正如对进口巧克力征收关税与食品安全无关、规定某些高价药品不可报销与药品安全无关。
    四、有媒体指责上海有关部门“违法行政”,其实上海车牌拍卖系依据上海市人大制定的《上海市机动车管理条例》,具体操作则由上海市发改委负责,明明是依法行政。
    五、如果车牌拍卖涉嫌违法,也只可能是上海的地方性法规违反了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交锋的双方本应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上海市人大而不是商务部和上海市政府。
    据此五端,我们大可套用一句名言,“中国真正懂法的,其实不多。”这一判断既适用于我们的官员,也适用于我们的专家,更适用于我们的媒体。
    交锋事件之所以能够吸引众多眼球,缘于它触及了“中央与地方”这根敏感之弦。中国向来讲究“大一统”,但由于国家太大事情太多,欲将一切都统起来困难重重,实际上还得依靠“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交锋事件中许多人对上海“自搞一套”颇不以为然,其实回首改革开放历程,许多重要的制度创新恰恰源于地方“自搞一套”。设若在一切方面都“大一统”压人、要求各地“一致行动”,难免扼杀制度创新潜能、错失优秀解决方案。
    应对城市交通拥堵问题,车牌拍卖不失为一种解决方案,至于此方案是否有效,乃是一个技术问题,可以从容讨论,而因地制宜制定方案乃是地方的一项权利,此项权利必须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即使车牌拍卖对缓解交通拥堵全然无效,也不应据此否定上海自主解决本地交通问题的权利或统一规定各地必须采纳什么全国通行做法,实际上车牌拍卖的批评者们也未能提出更优的解决方案。
    在交锋事件刺激下,围绕车牌拍卖的其他质疑也浮出水面:上海高昂的车牌拍卖价格几乎相当于一辆经济型轿车售价,上海的购车者大多选择中高档轿车,这实际上保护了以中高档轿车为主的上海本地的汽车产业而打击了以经济型轿车为主的某些省市的汽车产业;只有上海实施车牌拍卖而其他省市并无这项制度,许多上海车主转赴外地上牌,这不仅使这一制度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还导致了购置附加税等财源外流,而对异地上牌加以管制又需付出高昂的行政成本;私车必须通过拍卖才能上牌而公车则不受此限制,这分明是一种歧视行为,与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格格不入。
    若循“中央与地方”框架,上述质疑可以引发一系列追问:如果地方立法对当地而言是善法而对全国而言是恶法,保护了本地利益却损害了全局利益,由谁来启动审查机制?又由谁来监督负责审查的中央机关?如果地方立法是“合法的蠢法”,无助于解决问题反而滋生了新问题,但它并不与上位法抵触,立法程序完全正当,只是实体极其荒谬,中央是否可以撤销该法?如果地方立法损害了当地公民或外地公民的合法权益,他们如何向中央求得救济?显然,现行的司法审查、立法程序、权利救济等制度安排面临严峻挑战,而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和援引宪法保护公民权利的必要性等问题已经无法回避。